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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公安局刑讯逼供_TED演讲集:罪与罚 谢凯伦:如何停止刑讯逼供 08

2015年5月28日 20:50:20   阅读(448)

TED演讲集:罪与罚 谢凯伦:如何停止刑讯逼供 08

遭受刑讯逼供的不仅仅是是政治犯--多数的逼供行为发生在一般案件中,甚至在所谓”执行法治”的国家。社会活动家谢凯伦告诉我们,我们有能力并且应该站出来停止业已程序化的逼供行为。 (翻译 Miao Li, 审译 Ting Huang)

视频点评:

jez510://@雪花膏还有么:试想如果人从带走一刻起必须有24小时不间断录像,如果没有,则嫌疑人可以先控告警方刑讯逼供罪,警方不能提供录像证据则罪成立 好办法

Thewindof79457345:冒昧的表达一下个人的观点。或许是基因的原因,有的人生来就强烈的追求公平自由,这样的人不能忍受不平等,也愿意为他人的不公平而抗争。你可以说她伟大或多管闲事的,但他们就是这样的人。这个世界这样的人的比例很小,所以,才有了欺压和奴役。 //@三毛的拾荒梦:我相信你们不会喜欢这个话题,或者Karen Tse正在做的事情,所谓的正义之类等等;但是如果有一万个人愿意为自己所处的行业做一些改变,一万个自我的无私争取,理想主义就会照进现实。

皇冠大几眼:和我同名

HC6400:恐怕不能这么简单处理,口供也有一定价值。1.可以和各个证据互补,相互印证,对于弄清事实和避免冤假错案有帮助。2.如果口供完全不采纳,那么证人证言是否也必须完全拒绝呢? //@耳东聪:很简单,法庭上,个人陈述,和当事人认罪的口供无效,只依据客观证据。只要口供不再纳入证据链,他就没法逼供,我说还是不说都不影响罪行。

三毛的拾荒梦:我相信你们不会喜欢这个话题,或者Karen Tse正在做的事情,所谓的正义之类等等;但是如果有一万个人愿意为自己所处的行业做一些改变,一万个自我的无私争取,理想主义就会照进现实。

雪花膏还有么:试想如果人从带走一刻起必须有24小时不间断录像,如果没有,则嫌疑人可以先控告警方刑讯逼供罪,警方不能提供录像证据则罪成立

七龙猪z22140655:我应该去参加一些NGO,觉得自己社会责任感好弱//内亲-re: 七龙猪z 这是我理想中的律师,但是前路漫漫

Pontifexmaximus:很简单,法庭上,个人陈述,和当事人认罪的口供无效,只依据客观证据。只要口供不再纳入证据链,他就没法逼供,我说还是不说都不影响罪行。

博格霍夫:应该不难吧,比如犯罪嫌疑人拘禁、审讯、起居等场所全方位无死角安置摄像头。

博格霍夫:应该不难吧,比如所有犯罪嫌疑人拘禁、审讯、起居乃至厕所,全方位无死角安置摄像头。


精彩内容:

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扣物不还,在资讯发达的今天,公安部分还敢如此“任性”执法吗?近日,央视焦点访谈节目就曝光吉林珲春市公安局就如此任性执法。2011年4月,常洪德、王艳俊、付刚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吉林省珲春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2013年5月,他们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到12年。几经反复,2014年12月,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终于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决定“不起诉”。3人觉得冤枉,指当时珲春市公安局民警用写好的笔录让他们签字,不签就被打。现在他们被释放了,被扣的雷克萨斯、路虎、身份证等却不归还..珲春市公安局政委说:“该给你的给你,不该给你的肯定是给不了。”

珲春市公安局刑讯逼供被曝光

珲春市公安局的作为被媒体曝光后,央视评:半年多过去了,珲春市公安局明知该赔却一直扯皮推诿。这既是对公民权益的再次伤害,更是对法律尊严和政府威信的严重伤害。26日央视节目播出后,吉林省珲春市公安局27就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26日播出的“任性执法”发表声明,市公安局政委禹军等被撤职或停职,全力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返还当事人的有关财物。珲春市公安局称“教训极其惨痛!痛定思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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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雷晓娟

下面事情的前后经过:

关于对“5.26”《焦点访谈》报道情况的声明

“5.26”焦点访谈栏目播出后,珲春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连夜召开党委会议,迅速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议的五项决定及州公安局党委的指示精神,统一思想、吸取教训、查找问题根源。事件发生在全市深入开展“五城联创”暨创建“共产党员服务城”活动的重要关头,发生在全市“三严三实”教育活动期间,发生在省州公安机关全力推进“四项建设”的重要节点,教训极其惨痛! 痛定思痛,现就“5.26”事件声明如下:

1、坚决执行组织决定。立即执行市委常委会议关于对市公安局政委禹军和刑侦大队大队长韩志强停职处理的决定;免去郝波法制大队长职务;给予法制民警宋学武停职处理。

2、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全力配合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的违规执法专案调查组和市委纪委书记任组长的工作作风专项工作组,对涉事相关人员认真调查,依法依纪严肃处理。5月27日,我局将召开全局纪律作风整顿大会,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发生。

3、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返还当事人的有关财物。

特此声明

珲春市公安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编辑:雷晓娟

5月26日焦点访谈节目文字:

2011年4月,常洪德、王艳俊、付刚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吉林省珲春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2013年5月,他们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到12年。几经反复,2014年12月,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终于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决定“不起诉”。按理说他们的案子到这时就该结束了,可是很遗憾,半年多过去了,他们依然没能走出这起案件带来的阴影。

涉嫌合同诈骗? 三名煤矿合伙经营者莫名成被告

常洪德、王艳俊、付刚与关宏强等人曾经在吉林珲春共同经营了一个煤矿,2008年4月,煤矿90%的股份以133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关宏强,就在关宏强经营期间煤矿发生了透水事故,造成了经济损失。2011年4月,关宏强向珲春市公安局报案,称常洪德和王艳俊、付刚三人对他实施了合同诈骗。

2013年5月24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常洪德、王艳俊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付刚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常洪德和王艳俊、付刚觉得很冤枉,几个人原本是合伙经营煤矿的关系,自己怎么就成了诈骗犯呢?

本应在看守所羁押 却在审讯室度过7天7夜

常洪德和王艳俊、付刚之所以觉得自己很冤,源于4年前的一段特殊经历,2011年5月16日这天,珲春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对常洪德王艳俊付刚三人实施了抓捕。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到案以后,应该送往看守所羁押,可是常洪德、王艳俊、付刚被抓捕后,却在珲春市公安局的审讯室里度过了7天7夜。

办案人员事先准备好讯问笔录 不签字就要挨打

常洪德在珲春市公安局审讯室受审时拍摄的视频截图显示,常洪德坐在椅子上,上身被皮带紧紧勒着。在珲春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的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上2011年12月21日常洪德被审讯后,显示常洪德头部有伤。第二天检察官对常洪德的调查笔录显示:常洪德头部的伤是被珲春市公安局提审的人用鞋底子打的。当时检察官曾问常洪德有何补充。他说:昨天做的笔录不属实,我不签他们就打我,我受不了,就签字了。

2011年付刚被审讯时的照片,也是由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拍摄的,照片显示付刚耳部有伤。同样检察官对付刚也有一份问询笔录,笔录显示付刚的耳伤是办案民警用手抠的。

2011年6月29日办案人员审讯常洪德时的录像截图上,办案人员正在对常洪德进行讯问。可奇怪的是,在办案人员的左前方放着一张已经打印好的讯问笔录,他们要求常洪德在事先准备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并要求按着讯问笔录的内容说,并拍摄视频。

审讯结束时,常洪德被办案人员要求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承认其有合同诈骗行为。常洪德故意在“以上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中“的”字后面,连写了一个很小的“不”字。也许是字迹较小,审讯人员没有注意,才划过了他们的眼睛。

家属多方奔走控告 证据不足三人终于重获自由

也正是因为证据上存在这些问题,2012年2月和4月,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曾经两次把这起合同诈骗案退回珲春市公安局,要求办案人员补充侦查。但在经过超期羁押后,2013年5月24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常洪德、王艳俊、付刚犯有合同诈骗罪。三名被告和家属均不服,继续上诉。

家属的多方奔走控告,让这起合同诈骗案有了转机。2013年12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4年12月24日,延边州人民检察院以这起合同诈骗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同一天,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在看守所羁押了3年半后,常洪德、王艳俊、付刚三人终于重获自由。

虽然获得了人身自由,但常洪德等人依然觉得很冤,在2011年珲春市公安局抓捕常洪德等人时,办案人员扣押了常洪德和王艳俊付刚夫妇家的大量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公安部门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场列出扣押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然而在扣押常洪德等三人物品时,仅150万元的银行卡、部分首饰、手表当时出具了扣押清单,雷克萨斯、路虎、尼桑3台车曾让他们补签过扣押手续,还有一些高档烟酒、首饰、集邮册、纪念钱币,腰带等物品和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车辆行驶证等各种证件根本没有扣押清单。

索要被扣押的私人物品 却遭公安局推诿扯皮

去年12月,常洪德、王艳俊、付刚被释放后,多次前往珲春市公安局索要被扣押的私人物品。珲春市公安局政委表示:“现在你想看车和要东西不行,扣的东西应该还你们时候肯定都给你们,不应该还的时候,一根针都不能给你们。”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扣押物品应该随案移送,也就是说,案子走到哪一步,扣押物品也应该移交到哪个部门。既然案子已经经过法院判决,常洪德等人决定先到一审法院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问问,他们被扣押的东西在哪儿。

确定扣押物品不在法院,也不在检察院之后,常洪德、王艳俊等人再次前往珲春市公安局。他们来过很多次,每次都被推脱,这次信访科的人还是告诉他们主任病了。他们又来到法制科,见到了法制科负责人,他也曾经参加过这起案件的前期侦查。负责人说东西不是他扣押的,他只负责监督。

常洪德、王艳俊等人又来到公安局刑警大队。刑警大队负责人却又让他们回去找法制科。

珲春市公安局政委:该给你的给你,不该给你的肯定给不了

这天下午,常洪德、王艳俊等人再次来到珲春市公安局等待处理结果,珲春市公安局政委说下周一等信儿。到了周一,常洪德、王艳俊、付刚等人再次如约前往珲春市公安局。然而政委的话也落空了,常洪德、王艳俊、付刚又是无功而返。当天下午,他们离开珲春市时,王艳俊和珲春市公安局政委通了电话。政委说:“该给你的给你,不该给你的肯定是给不了。”那什么是不该给的?政委表示不能具体说。

珲春市公安局答复当事人说:“该给的给你,不该给的不给”。那这该与不该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法律如果有规定,公安机关就应该拿出明确的法律条文。法律如果没有规定,那公安机关就要解释,自己有什么权力来决定该与不该。其实国家赔偿法中早就规定:如果国家机关不当扣押财产造成公民损失,那相应机关就应该解除扣押、返还财产,如果财产损坏、灭失,还要给予赔偿。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应该在两个月内就是否赔偿做出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可是现在,半年多过去了,珲春市公安局明知该赔却一直扯皮推诿。这既是对公民权益的再次伤害,更是对法律尊严和政府威信的严重伤害。

编辑: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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