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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破解游戏下载 “互联网+”思维破解网络社会司法困境

2015年5月28日 12:44:02   阅读(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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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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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络犯罪表现出哪些新样态?公众如何防范被侵害?信息化如何服务于司法改革?司法信息化对普通民众意味着什么?在正义网举办的“司法云建设高峰论坛”上,与会专家支招——“互联网+”思维破解网络社会司法困境。

网络违法犯罪新样态:在不知不觉中被侵害

电子证据呈堂证供:维权不仅靠人证物证

信息化再造司法流程:公开和监督新思维

“互联网士”思维:破解司法困境

日前,检察日报社正义网与工信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合办一场论坛,司法界和科技界人士就“云计算时代的司法信息化建设”这一主题深入研讨。

网络违法犯罪新样态:在不知不觉中被侵害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狄更斯的名言经常被用来描述互联网给我们生活和工作带来的影响。在享受前所未有便利的同时,被网络信息包围的我们似乎天天在“裸奔”,在不知不觉中遭受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专家介绍,涉及网络信息的违法犯罪呈现新样态。

据《新京报》报道,2014年12月24日,有网友在“乌云B漏洞报告平台”发表一篇帖子称,大量12306用户数据在互联网被传播售卖。根据该平台披露的信息,已知公开传播的用户数据为131653条。中国铁路总公司官方微博发文称,铁路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25日晚,将涉嫌窃取并泄露他人电子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抓获。经查,嫌疑人蒋某、施某通过收集互联网某游戏网站以及其他多个网站泄露的用户名加密码信息,非法获取用户的其他信息,谋取非法利益。而在2011年,有黑客在网上公开了知名程序员网站CSDN的用户数据库,高达600多万个注册邮箱账号和密码遭曝光和外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贺德银认为,拥有网络信息数据的主体须合法、数据获取途径须合法、数据用途须合法。如果与数据关联的机构或个人,在主体、途径、用途任何一方面有非法作为,都可能卷入违法犯罪并侵害他人权益。

2015年3月16日,因非法获取酒店信息利用网帖恶意曝光“开房200次”导致一官员王某卧轨自杀,商人黄某、缪某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浙江省永嘉县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十个月。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近日对外发布称,微信、陌陌、腾讯QQ等社交网络平台已成为犯罪的重灾区。仅2014年一年,该院就办理了百余件此类案件,涉及销售假药、强奸、盗窃、诈骗和贩卖毒品等多种犯罪类型。

今年4月,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破获一起利用10086诈骗短信实施盗窃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伪基站假冒“10086”(中国移动客服)发送积分换现金短信,诱使被害人点击仿冒网站,填写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下载含木马的客户端,进而盗取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

上述案例在法律定性上清晰明了,也有一些案例引发“司法遭遇困境”的讨论。几年前,深圳发生一起网络传销案件,主犯被判死缓,4名参与作案的大学生负责传销网络技术建设运行维护,被判处缓刑。事实上,4人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可以说没有网络技术保障,就不可能建立起网络传销团伙。该案引发4人被判缓刑是否罪当其罚的讨论。在传统刑事犯罪评价中,实施帮助犯罪的行为人,一般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进行制裁,这是因为相对于实施行为,帮助行为危害性较小。但网络犯罪仍参照传统刑事评价,则可能存在错位,因为提供技术性支持的帮助行为,往往在网络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电子证据呈堂证供:维权不仅靠人证物证

不仅仅是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网民维护合法权益,也要依靠证据。网络购物发生纠纷,QQ聊天过程中被诈骗钱财,要证明权益受损,网络信息、电子证据极其重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曾著文说:“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也有学者称,“电子证据”是否表述为“数字证据”更妥当。因为涉及网络的相关证据“信息”——实质上是由“1”和“0”组成表达的一串代码程序。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信息安全部副主任杨卫军认为,现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等都涉及到电子证据。从法律现状看,民诉法、刑诉法都明确,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列入到法律层面。“我们目前生活在一个无时无刻不被网络关注的时代。任何一个案件都存在蛛丝马迹,有迹可循,尤其是在电子证据里,一切都是被记录下来的。”

当今时代,人们时刻暴露在第三只眼的“监视”之下:亚马逊淘宝监视着人们的购物习惯,百度谷歌监视着人们的网页浏览习惯,而微博似乎什么都知道。也就是说,网络信息时代人们留下的蛛丝马迹,可作为“电子证据”成为重要的“呈堂证供”。人们可以把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作为民事合同证据,也可以将电脑操作痕迹和路径作为黑客犯罪证据。

问题在于,如何保证提供的电子证据———那一串由“1”和“0”组成表达的一串代码程序,是最原始的?没有被改动一个数字?固定证据是合法获取并且经过授权的?获取、保存、展示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吗?

盘石软件工程师方勇从事电子证据研究多年。他认为,获取和还原网络痕迹进而固定证据,在技术上不是难题,关键是实践中法律授权和技术范式须有章可循。例如:对指定电话进行监听,侦查部门有严格法律规范的授权程序,但要对一台电脑、一个微博账号进行技术追踪,有关部门却常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

信息化再造司法流程:公开和监督新思维

电子证据时代的来临,也触发司法理念和执法观念的变化。悄然进行的这个变化,可以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适应一些技术性安排中看到端倪,即书面卷宗的数字化和办案流程的信息化。

北京市检察机关的“检立方”工程,是一个典型例子。“北京市检察机关从2004年开始开发、应用自己的执法办案业务应用系统,推进检察业务和检察管理信息化已走过10年历程。这期间,我们积累了超过9800万项的业务数据,建成了一个庞大的数据仓库,这是一笔宝贵资源。”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祥阳认为,以“一核、三轴、多面”为特征的“检立方”工程,以信息化建设倒逼各项工作流程和管理机制的再造。“一核是指以检察数据为核心,三轴是指以规范、监督、公开为三条主轴。在这些维度上,同时开发统计分析、预警研判、管理支撑等多项基本功能,形成检察业务的多维度管理体系。”

“信息化技术使得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内部实现了透明化办案,所有的办案流程、所有的环节节点都在‘检立方’系统内一目了然。这就好比一间玻璃房子,实现了公开与透明,而检察官必须适应这种公开透明条件下的司法办案新模式。”高祥阳表示。

“对于个人而言,‘检立方’更像是办案实时监测系统,每天提醒你手头还有多少案件没有办结、哪些案件用的时间比较长、哪些环节存在问题隐患等。”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处一检察官曾向媒体这样表达自己的体会。

有学者认为,这种用信息化实现的多维度管理体系,用鼠标解决了一个伪命题:如何对监督者进行监督?以信息化手段进行各环节各流程的闭环监督,轻易地激活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死循环。

2014年,最高检组织研发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全国检察机关上线运行。所有履行检察业务办理、审批职责的检察人员,都要使用该系统进行办案、审批工作,案件的各个环节都在网上操作、在网上全流程运行,各种案件信息都及时、完整、准确录入,实现规范使用。

拆掉了内部的“水泥墙”之后,司法机关信息化建设还需要进一步破除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障碍。在内部信息数据积累的基础上,法院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公开、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等“阳光司法”“阳光检务”举措的实施,司法内部信息向公众开放服务,极大满足了公众知情权。据统计,从2014年10月1日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正式上线运行,至2015年4月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网上共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1268125件、重要案件信息37818件、法律文书231004件。

“互联网士”思维:破解司法困境

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已经不满足于“十互联网”,而是要面对“互联网十”。通俗来说,“互联网十”就是“互联网十各个传统行业”,但这并不是两者的简单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

如果说,信息化建设使得司法机关在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于司法实践的方面令人印象深刻,实现了“十互联网”,那么,面对网络违法犯罪、电子证据、司法公开等新课题,专家认为需要用“互联网十”新思维来破解系列司法困境。

要用“互联网十”思维看待新型的网络违法犯罪,完善涉网的法律法规为司法介入提供前提。信息网络的新丛林,必然呼唤新规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课题组发布的《2012年中国互联网违法犯罪问题年度报告》称,互联网违法犯罪现象近年来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互联网违法犯罪的类型和形式趋于多样化、隐蔽化、复杂化。2012年中国近2^57亿人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受害者,每天有近70万名网民遭受不同程度的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但当前治理互联网违法犯罪法律依据缺乏。由于我国计算机安全法律体系主要由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颁布的法规和规章组成,法律层级较低,约束力较弱,执法范围较窄,缺乏系统性,存在法律空白和盲点。目前,互联网违法犯罪的管辖权,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取证,新类型的违法和犯罪如何确定等问题,都面临着法律依据缺乏的问题。

要用“互联网十”思维服务于司法改革。多名法学专家认为,通过案件卷宗和流程信息化,向大数据运算结果要司法决策依据,通过信息化改造内部和外部监督模式,这是用“互联网十”服务于司法改革的一个具体体现。据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祥阳介绍,“检立方”已经采集案件信息50余万件,业务数据9800万项,生成692项业务统计指标,将最高检确定的26项核心数据以及北京市检察机关53项辅助数据悉数涵盖其中,这些数据均细化到每一个院、每一个部门、每一名检察办案人员。而包括对每个办案人员办案情况的扁平化管理,也将对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等分类管理推行提供数据分析依据。一些司法高管和学者提出,要运用“互联网十”对司法改革进行顶层设计。如何准确理解“互联网十”思维?司法工作如何与“互联网十”对接、怎么体现?它与信息化建设有何关联?如何更新思维用“互联网十”倒推体制机制改革?这些都需要深入探讨。

要用全新的“互联网十”思维创新司法实践。在司法云建设高峰论坛上,微软提出了一个将法官、律师及原被告的相关诉讼行为进行实时记录及时形成多介质档案的“网络法庭”的概念。微软(中国)技术专家金莹认为,云服务和移动互联网完全可以助力司法公开,在技术层面上完全没有问题,可能有问题的是适不适应中国法律的要求。比如,有专家提出审判网络公开遇到的困惑:案件不属于不公开审判的范围,但是当事人不愿意公开,或者说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愿意公开,认为公开以后会对他造成不利,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2014年,欧洲曾有一起网络“被遗忘权”法院判例:西班牙一男子要求谷歌删除一条影响其声誉的信息链接,法院支持了其诉求,法理依据是个人隐私信息具有“被遗忘权”。我们如果不愿意将与己相关的信息留存在网络,是否也可以通过司法救济实现“被遗忘”?

一系列问题有待我们去思考、去探索、去实践。

法治好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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